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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安执字第3162-4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09-01

案件名称

王英芳与王水法、王贵治、王振亭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惠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惠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英芳,王水法,王贵治,王振亭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安溪县人民法院执行裁定��(2015)安执字第3162-4号申请执行人王英芳,女,1972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安溪县人,住安溪县。被执行人王水法,男,1967年7月5日出生,汉族,安溪县人,住安溪县。被执行人王贵治,女,1973年1月19日出生,汉族,安溪县人,住安溪县。被执行人王振亭,男,1969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安溪县人,住安溪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英芳与被执行人王水法、王贵治、王振亭民间借贷纠纷的(2015)安民初字第1876号民事判决书一案中,申请执行人要求被执行人王水法、王贵治、王振亭偿还借款人民币100万元及利息。执行中,因被执行人有多处房产,多起案件,短时间内难以全部处理完毕,申请执行人王英芳书面表示本案可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福建省安溪县人民法院(2015)安民初字第187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一旦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林亚虹审判员  李敬平审判员  王杰炳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林美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