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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10民辖终251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09-13

案件名称

胡安全与盐城市海浦联运有限公司管辖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扬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胡安全,盐城市海浦联运有限公司

案由

运输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10民辖终251号上诉人(原审原告):胡安全。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盐城市海浦联运有限公司,住所地盐城市恒济镇恒济街西首。法定代表人:屠龙元,该公司总经理。上诉人胡安全因与被上诉人盐城市海浦联运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扬州市江都区人民法院(2016)苏1012民初2905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案审理过程中,上诉人胡安全于2016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上诉人胡安全申请撤回上诉,无规避法律之处,可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胡安全撤回上诉,双方按原审裁定执行。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杨 松审 判 员  陈少君代理审判员  袁海兰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王 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