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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323执244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09-12

案件名称

向某某与冯振虎、王书灵健康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灵璧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灵璧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向某某,冯振虎,王书灵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灵璧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323执244号申请执行人:向某某,男,2007年1月23日生,汉族,住重庆市南川区。法定代理人:宋之英(系向某某母亲),女,1983年3月7日生,汉族,住重庆市南川区。被执行人:冯振虎,男,1973年7月4日生,汉族,住址同上。被执行人:王书灵,女,1974年7月7日生,汉族,住址同上。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向某某与被执行人冯振虎、王书灵健康权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冯振虎、王书灵已主动按照判决所指定的给付义务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皖1323执244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刘光远执行员  陈 军执行员  冯伟强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张西威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