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824执324号之四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08-29
案件名称
安徽鑫和御城置业投资有限公司与吴金苗执行裁定书
法院
潜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潜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安徽鑫和御城置业投资有限公司,吴金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潜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824执324号之四申请执行人:安徽鑫和御城置业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潜山县梅城镇皖潜大道。法定代表人:邹卫东,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吴金苗,城镇居民。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安徽省潜山县人民法院(2015)潜民一初字第02274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3月15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能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吴金苗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潜山支行处的存款以700000元为限。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张春明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杨 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