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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281民初6694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09-09

案件名称

冯某甲与冯某乙抚养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余姚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余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冯某甲,冯某乙

案由

抚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281民初6694号原告:冯某甲。法定代理人:潘某。被告:冯某乙。本院在审理原告冯某甲与被告冯某乙抚养费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6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期间,原告以被告已履行义务为由,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冯某甲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冯某甲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 剑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代书 记员 宋金环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