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281民初6694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09-09
案件名称
冯某甲与冯某乙抚养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余姚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余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冯某甲,冯某乙
案由
抚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281民初6694号原告:冯某甲。法定代理人:潘某。被告:冯某乙。本院在审理原告冯某甲与被告冯某乙抚养费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6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期间,原告以被告已履行义务为由,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冯某甲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冯某甲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 剑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代书 记员 宋金环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