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川3401民初2607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12-26

案件名称

李霞与肖平、徐让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霞,肖平,徐让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西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3401民初2607号原告李霞,女,汉族,40岁。被告肖平,男,汉族,33岁。被告徐让冰,女,汉族,30岁。原告李霞诉被告肖平、徐让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肖平于2016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霞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霞撤回起诉。本案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525.00元,由原告李霞负担。审判员  罗强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刘俐附:本裁定书适用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