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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青0102民初1649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09-02

案件名称

原告申仕高诉被告马小于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宁市城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申仕高,马小于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青海省西宁市城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青0102民初1649号原告申仕高,男,汉族,1964年12月5日出生。被告马小于,女,撒拉族,1982年4月6日出生。原告申仕高诉被告马小于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国洪于2016年8月22日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仕高申请撤回起诉的理由适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申仕高撤回对被告马小于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46元,减半收取计73元,原告申仕高承担。审判长 慧 琳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苏金秀附:相关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