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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1422财保139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09-21

案件名称

孙立新申请保全陈韬、杨丽艳、刘智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建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立新,陈韬,杨丽艳,刘智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建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1422财保139号申请人孙立新。被申请人陈韬。被申请人杨丽艳。被申请人刘智超。孙立新申请保全陈韬、杨丽艳、刘智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孙立新于2016年8月19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保全三被申请人的工资。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孙立新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并已向本院提供了合法有效担保。为了保障司法程序顺利进行,应依法准许申请人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七十一条、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陈韬工资2500元∕月,冻结被申请人杨丽艳工资2500元∕月,冻结被申请人刘智超工资2500元∕月,至三被申请人偿还借款178000元止。如另案在先冻结,则依法予以轮候冻结。需要续行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前十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保全的书面申请,如因逾期申请造成被保全财产灭失的,由申请人承担法律后果。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司国庆代理审判员  王铁光代理审判员  许本成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赵 亮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