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渝0110执1397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8-05-10
案件名称
冯在元与重庆成渝矿产有限公司其他案由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重庆成渝矿产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渝0110执1397号申请冯在元,男,1970年1月4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綦江区。委托代理人刘正焱,重庆市万盛经开区万东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执行人重庆成渝矿产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綦江区(原万盛区)南桐镇石桥村,注册号500110000002394。法定代表人石发炳,经理。在申请执行人冯在元与被执行人重庆成渝矿产有限公司赔偿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作出的(2015)綦法民初字第0062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重庆成渝矿产有限公司逾期未履行该调解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冯在元于2016年3月2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重庆成渝矿产有限公司暂无财产可执行。本院认为,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可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渝0110执1397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时,可随时持生效调解书和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杨 光代理审判员 朱丽华代理审判员 黄 雄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赵 星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