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211民初3037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11-08
案件名称
原告丁伟与被告三井伟夫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丁伟,井伟夫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C}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211民初3037号原告丁伟,女,1989年8月8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被告三井伟夫,男,1991年1月3日出生,汉族,住日本国山梨县韭崎市。本院在审理原告丁伟与被告三井伟夫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丁伟于2016年8月15日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丁伟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丁伟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丁伟负担。审判长 李明军审判员丁守兵审判员刘东华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薛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