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521民初1635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8-02-01
案件名称
卢庆煌与林福汽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惠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惠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卢庆煌,林福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惠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521民初1635号原告卢庆煌,男,1992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住惠安县。被告林福汽,男,1988年4月15日出生,汉族,住南安市。本院于2016年2月24日立案受理原告卢庆煌与被告林福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后,原告于2016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情势变更为由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卢庆煌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卢庆煌负担。审 判 长 张泽鹏代理审判员 赵高峰人民陪审员 张玉华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朱培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