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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101执3475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8-07-03

案件名称

张可林与王光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可林,王光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渝0101执3475号申请执行人张可林,男,汉族,1965年3月19日生,住重庆市万州区。被执行人王光伟,男,汉族,1992年8月14日生,住重庆市万州区。申请执行人张可林与被执行人王光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万法民初字第00093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7月2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24785.01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张可林与被执行人王光伟于2016年8月22日达成和解协议:“王光伟赔偿张可林24785.01元,除开已经赔付的2000元外,尚有22785.01元未赔付,从2016年9月起由王光伟每月赔付张可林300元至赔付完毕为止。若被执行人按照上述协议履行完毕,则本案执行完毕,反之,则申请执行人张可林可申请恢复本案执行,被执行人王光伟放弃申请执行人张可林因超过执行期限申请执行提出异议的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作出的(2014)万法民初字第00093号民事判决本次执行程序终结,保留申请执行人的债权22785.01元。如被执行人王光伟未按照达成的和解协议履行相应义务,申请执行人张可林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谭 毅审 判 员  谭卫权代理审判员  付佳浠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郑静君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