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甘1002民初3011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10-08

案件名称

邵鸿娟与赵小刚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庆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邵鸿娟,赵小刚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甘1002民初3011号原告邵鸿娟。被告赵小刚。本院在审理原告邵鸿娟与被告赵小刚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邵鸿娟于2016年8月22日以双方已和好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邵鸿娟提出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邵鸿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邵鸿娟负担150元,退付原告邵鸿娟150元审判员  文晓慧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雷 钰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