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甘1002民初3011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10-08
案件名称
邵鸿娟与赵小刚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庆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邵鸿娟,赵小刚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甘1002民初3011号原告邵鸿娟。被告赵小刚。本院在审理原告邵鸿娟与被告赵小刚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邵鸿娟于2016年8月22日以双方已和好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邵鸿娟提出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邵鸿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邵鸿娟负担150元,退付原告邵鸿娟150元审判员 文晓慧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雷 钰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