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0522执65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潘永生与陈利国、陈福强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合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潘永生,陈利国,陈福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四川省合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0522执655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潘永生,男,生于1974年2月24日,汉族。被执行人陈利国,男,生于1966年11月18日,汉族。被执行人陈福强,男,生于1990年4月8日,汉族。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合江民初字第1615号民事调解书,于2016年7月21日立案受理潘永生申请执行陈利国、陈福强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由于被执行人陈利国、陈福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划拔被执行人陈利国的银行存款42949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罗 健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孔祥金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