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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522执65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潘永生与陈利国、陈福强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合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潘永生,陈利国,陈福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四川省合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0522执655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潘永生,男,生于1974年2月24日,汉族。被执行人陈利国,男,生于1966年11月18日,汉族。被执行人陈福强,男,生于1990年4月8日,汉族。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合江民初字第1615号民事调解书,于2016年7月21日立案受理潘永生申请执行陈利国、陈福强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由于被执行人陈利国、陈福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划拔被执行人陈利国的银行存款42949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罗 健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孔祥金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