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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津0116执81207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11-08

案件名称

曹学静与天津南华制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曹学静,天津南华制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津0116执81207号申请执行人曹学静,女,1972年8月31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河东区。被执行人天津南华制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洞庭二街24号。法定代表人吴旭峰,董事长。申请执行人曹学静与被执行人天津南华制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15年7月16日作出的开劳仲字(2015)第0199号仲裁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仲裁裁决书确定的给付义务,本院责令被执行人给付申请执行人2014年带薪年假工资1548元,并向本院交纳执行费50元。本院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天津南华制鞋有限公司可供执行的财产暂不具备处置条件。申请执行人曹学静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天津南华制鞋有限公司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曹学静尚未受偿的债权为2014年带薪年假工资1548元。本院认为,本案的情形符合程序终结的有关法律规定,故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果申请执行人曹学静发现被执行人天津南华制鞋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天津��济技术开发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开劳仲字(2015)第0199号仲裁裁决书主文内容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罗 东代理审判员 夏 叶代理审判员 闫 涛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燕乔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