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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1225执113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09-02

案件名称

张银占与李伦富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封开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封开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银占,李伦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东省封开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1225执113号申请执行人:张银占,男,汉族,农民,封开县人,住封开县南丰镇,身份证号码:×××3519。被执行人:李伦富,男,汉族,农民,封开县人,住封开县南丰镇,身份证号码:×××2558。申请执行人张银占与被执行人李伦富合同纠纷一案,广东省封开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肇封法南民初字第22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上述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请求,本院于2016年5月31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李伦富在本辖区内无银行存款,无工商、房屋、车辆、土地登记,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现被执行人李伦富尚欠申请执行人借款本金30000元及逾期利息未履行。本院认为,经执行,被执行人李伦富在本辖区内无银行存款,无工商、房屋、车辆、土地登记,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不能完全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还款义务,上述情况已告知申请人,本案符合有关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粤1225执113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甘托权审判员  区晓曦陪审员  黎建生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胡秀强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