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4民辖终80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12-21
案件名称
许曾丁、丁运灵与陈琳、杨建华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三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陈琳,许曾丁,丁运灵,杨建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4民辖终8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陈琳,女,1964年1月1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三明市梅列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许曾丁,男,1971年1月23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建宁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丁运灵,女,1963年6月3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建宁县。原审被告杨建华,男,1964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现住福建省三明市梅列区。上诉人陈琳不服福建省建宁县人民法院(2015)建民初字第1093-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上诉请求为:撤销福建省建宁县人民法院(2015)建民初字第1093-1号民事裁定,本案移送福建省三明市梅列区人民法院审理。上诉理由主要有:本案应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均在梅列区,故本案应移送福建省三明市梅列区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为民间借贷纠纷,属于合同纠纷项下子案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享有管辖权,当事人也可以对管辖法院进行约定。本案所涉借条载明“若发生纠纷双方同意由建宁县人民法院管辖”,即已明确约定由建宁县人民法院管辖,故建宁县人民法院对本案享有管辖权。上诉人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杨泽民审 判 员 张志历代理审判员 林玮玮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许 薇附:本案适用的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第一百七十五条第二审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是终审的判决、裁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