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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213民初2020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09-30

案件名称

厦门市翔安区新店镇吕塘社区居民委员会诉洪雄伟、洪春长、洪文献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翔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厦门市翔安区新店镇吕塘社区居民委员会,洪雄伟,洪春长,洪文献

案由

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翔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213民初2020号原告:厦门市翔安区新店镇吕塘社区居民委员会,住所地厦门市翔安区新店镇吕塘社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徐芬、叶杰超,北京盈科(厦门)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洪雄伟,男,1969年2月19日出生。被告:洪春长,男,1974年1月24日出生。被告:洪文献,男,1970年12月18日出生。原告厦门市翔安区新店镇吕塘社区居民委员会因与被告洪雄伟、洪春长、洪文献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12日立案受理,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厦门市翔安区新店镇吕塘社区居民委员会于2016年8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厦门市翔安区新店镇吕塘社区居民委员会所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厦门市翔安区新店镇吕塘社区居民委员会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减半收取为人民币25元,由原告厦门市翔安区新店镇吕塘社区居民委员会负担,款限于本裁定生效之日起向本院缴交。审判员 张 薇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王文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