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津0111执恢18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09-26
案件名称
天津华睿泰丰科贸有限公司与刘伟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天津华睿泰丰科贸有限公司,刘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津0111执恢18号申请执行人:天津华睿泰丰科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南开区红旗路与天拖北路交口西侧慧谷大厦702(科技园)。法定代表人:田冬,总经理。被执行人:刘伟。公民身份号码:××。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天津华睿泰丰科贸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刘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3)青民二初字第41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可以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姚文波代理审判员 伊西友代理审判员 张新宇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陈 川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