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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525执232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7-07-02

案件名称

黄家发、黄启渠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永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春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家发,黄启渠,黄文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福建省永春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525执232号申请执行人黄家发。被执行人黄启渠。被执行人黄文发。申请执行人黄家发与被执行人黄启渠、黄文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永民初字第137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2月1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进行信用惩戒,暂时查无银行存款、车辆、房地产、工商、股权及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5)永民初字第137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郭荣良审 判 员  洪旗星代理审判员  魏凌燕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涂水龙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