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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0203执852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12-28

案件名称

王艳玲与孙志强等侵权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艳玲,孙志强,孙伟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辽0203执852号申请执行人王艳玲。被执行人孙志强。被执行人孙伟超。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辽02民终295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于2016年8月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现判决已生效,案外人侯立松向本院申请解除对其担保财产的查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担保人侯立松银行账户的查封。执行员  钟延鑫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刘大利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