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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1921执恢170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李芳群与被执行人任兴程、郭东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通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芳群,任兴程,郭东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四川省通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1921执恢170号申请执行人:李芳群,女,1973年9月19日出生,汉族,城镇居民,住四川省通江县。被执行人:任兴程,男,1956年12月5日出生,汉族,城镇居民,住四川省通江县。被执行人:郭东平,男,汉族,1975年6月12日出生,城镇居民,户籍四川省营山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芳群与被执行人任兴程、郭东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协助执行义务人通江县春在乡人民政府将应支付给被执行人任兴程的工程款65万元擅自支付给了案外人,本院已向通江县春在乡人民政府发出责令协助单位追款通知书,现执行期限已届满,但本院限通江县春在乡人民政府追款的期限未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郭开通审 判 员  王清华人民陪审员  苟小忆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张 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