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0106民初3729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11-17
案件名称
原告李景锋诉被告赵府阳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景锋,赵府阳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第九十七条
全文
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辽0106民初3729号原告李景锋,男,1978年4月2日出生,汉族,住址辽宁省沈阳市皇姑区。被告赵府阳,男,1971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住址沈阳市和平区。原告李景锋诉被告赵府阳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王薇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景锋、被告赵府阳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李景锋诉称,2015年9月14日原告与被告签订房屋租赁合同,将坐落于沈阳市铁西区xx住宅租给被告,合同约定租赁期限2015年9月14日起至2016年9月13日止,月租金xx元,租金分4此支付(2015年9月14日、10月15日、2016年2月1日、5月1日前各分别支付3个月租金)。被告向原告预先多支付1个月租金xx元作为租金押金。合同签订后,原告体谅被告困难,应被告要求将租金支付方式改为每3个月预支下3个月租金,以给与被告方便。但被告自2016年3月14日始拖欠原告租金,直至原告2016年4月1日询问被告租房情况时,无理由突然提出终止租房合同。2016年4月2日原告与被告的代理人对所租赁的房屋进行了交接,被告将房屋钥匙交还原告,原告当场电话问询被告是否有物品遗留,被告明确答复“没有,都不要了。”经原告催问,被告拒绝支付拖欠的2016年3月14日至2016年4月1日租金及因单方终止合同违约赔偿金。另外,在被告租赁房屋期间,其饲养的宠物狗将租赁房屋内沙发咬坏,所造成的损失被告也拒绝赔偿。2016年4月4日被告打电话要求原告给付被告遗留在租赁房屋的价值xx元书籍。请求法院判令:1、被告支付原告欠交房屋租金xx元;2、被告支付原告违约赔偿金xx元;3、被告支付原告沙发损坏赔偿金xx元;4、房屋租赁押金xx元归原告所有;5、确认被告在交房后遗留在出租房屋内的物品为其抛弃物,被告无权要求原告给付任何相关物品;6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赵府阳辩称,我今天第一次见原告,我租房子的时候我是和原告通电话,是原告岳父晚上带我去看的房子,我也没有看清楚。在合同没有形成之前我就给原告打了xx元定金。我与原告约定7天内交房租,是原告妻子来取的3个月房租和xx元押金。取走之后我给原告打电话说xx元押金没算,后来约定把这xx元打给我。58同城上的习惯是押一个月的房租,付3个月租金。原告说冬天要交采暖费,问我能不能多交,我就提前交了房租,不是第三个月交。我同意房租xx元,我要求原告夏天在卧室给我安一个小空调,原告同意了。但是实际我是偶尔在那居住,有人替我去那取东西、放东西、养狗。2015年10月15日原告给我打电话告诉我该交房租了,距离上次交租才一个月,原告说一个月的时候就交下三个月的钱,4个半月的时候交第三季度的钱,2016年5月1日交第四季度的租金。合同签订的时候我没有看,我以为合同是按我与原告的口头约定,合同拿来我没有看就签了。2015年10月16日我交了下三个月的租金。后来原告同意按押一付三付款,所以原告起诉才要这么少的钱。原告的沙发是96年买的,全是破口,用胶带粘上的,已经破旧到不存在价值。我家狗确实是在沙发上咬开了一个洞。原告开始跟我要200元赔偿,我当时同意将我的和原告一样的沙发给原告的。原告将钥匙从我司机手拿走了,然后就再没给我,时间大概是2016年三四月。原告也承认xx元的房租是带空调的价格,我没有享受到,原告愿意按xx元每月计算房租,剩下的退给我。原告曾给我打电话问我东西还要不要,我在气头上就说不要了,后来我想起来书还在柜子内我就联系原告想要书,我的书是价值xx余元,不是xx余元。但是后来原告一直以没有时间为由,拒绝让我取回书。房屋押金我不应该给原告,是原告不租我了,是原告自己将钥匙从我司机手里拿走的,当时我愿意原告将屋内的原告东西拿走我继续承租。我有权要求原告对我丢失的东西进行赔偿。诉讼费我不同意承担。经审理查明,2015年9月14日,原告(甲方)与被告(乙方)签订《房屋租赁协议》,约定由被告承租原告位于沈阳市铁西区南七东路xx房屋,该房屋所有权人系李惠,原告称李惠是其父亲,已经在2001年去世。该租赁协议约定租用期限自2015年9月14日起至2016年9月13日止,租金每月xx元;并约定如乙方单方面终止此租房协议,则乙方押金归甲方所有;租房终止,甲方验收无误后,将押金退还乙方,不计利息;租期内,甲乙双方如因自身单方面原因终止租房,并造成对方损失的,责任方应给予对方赔偿,赔偿金额不低于当年采暖费,如需增加赔偿的,由双方协商决定。合同签订后,被告向原告交付6个月租金xx元,押金xx元。2016年4月2日,被告委托司机将涉案房屋的钥匙交还给原告。在租赁期间,被告的狗将涉案房屋内的沙发咬破,在法庭审理时,被告就此事赔偿原告200元予以接受。上述事实,有当事人陈述、《房屋租赁协议》等证据,经庭审质证,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房屋租赁协议》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应按合同约定履行各自权利和义务。现被告在合同履行期限内即2016年4月2日将涉案房屋的钥匙交还给原告,以自己的行为表示解除合同,被告违约,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因被告已向原告交付自2015年9月14日起6个月的租金xx元,则被告还应向原告交付2016年3月14日至2016年4月1日共计19天的租金xx元(xx元÷30天×19天)。关于原告要求被告给付沙发损失赔偿金xx元的诉讼请求,原告未提供证据证明被告的狗将沙发咬坏造成的损失为xx元,而被告认可赔偿原告损失xx元,则被告应给付原告沙发损失赔偿金xx元。关于原告要求被告给付违约赔偿金xx元的诉讼请求,因原、被告双方签订的《房租租赁协议》约定“租期内,甲乙双方如因自身单方面原因终止租房,并造成对方损失的,责任方应给予对方赔偿,赔偿金额不低于当年采暖费”,原告未举证证明其有何损失及损失数额,也未举证证明当年采暖费的数额,对原告该项诉讼请求,因证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关于原告要求判决房屋租赁押金xx元归其所有的诉讼请求,因原、被告双方签订的《房租租赁协议》约定“如乙方单方面终止此租房协议,则乙方押金归甲方所有”,现被告提前终止租房协议,原告该项诉讼请求,符合双方合同约定,本院予以支持。关于原告要求确认被告在交房后遗留在出租房屋内的物品为其抛弃物、被告无权要求原告给付任何相关物品的诉讼请求,因被告在本案审理过程中未提出反诉要求原告返还屋内物品,原告该项诉讼请求,本案不予审理。关于被告辩称是原告不租给其房屋的意见,被告对此未提供证据证明,且被告已委托司机将房屋钥匙交还给原告,对被告该抗辩意见,本院不予采纳。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第九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赵府阳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给付原告李景锋租金人民币xx元;二、被告赵府阳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给付原告李景锋沙发损失赔偿金xx元;三、被告赵府阳交付给原告李景锋的租赁押金xx元归原告李景锋所有;四、驳回原告李景锋其它诉讼请求。如被告未按上述判决书指定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则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执行,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赵府阳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本判决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判员 王 薇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左洁文本案判决所依据的相关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二)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七条规定: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