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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0229民初552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7-05-08

案件名称

刘静波合并裁定书

法院

克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克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静波,克山县新华书店

案由

确认合同效力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二条

全文

黑龙江省克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0229民初552号原告刘静波,女,汉族,无职业,1975年6月18日出生,住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文昌街12号1栋502室,身份证号:230103197506187626。被告克山县新华书店,住克山县西大街一段路南。法定代表人张国锋。本院在审理原告刘静波诉被告克山县新华书店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案中,原告于8月22日向本院提出合并审理申请,认为该案与原告诉新华书店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法律关系相同,案件事实有牵连,合并审理有利于案件的审结和节约司法资源。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合并至(2016)黑0229民初102号案件一并审理。案件受理费100.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李云飞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于鑫淼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