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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117执42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09-08

案件名称

朱平安与黄新华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新洲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朱平安,黄新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新洲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0117执422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朱平安。被执行人黄新华。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于2016年2月24日作出的(2016)鄂0117民初287号民事调解书,于2016年5月6日向被执行人黄新华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黄新华偿还申请执行人朱平安借款人民币200000元及利息,但被执行人黄新华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拔被执行人黄新华的银行存款18800元到武汉市新洲区人民法院账号内。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林友乐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马 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