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0117执42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09-08
案件名称
朱平安与黄新华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新洲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朱平安,黄新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新洲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0117执422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朱平安。被执行人黄新华。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于2016年2月24日作出的(2016)鄂0117民初287号民事调解书,于2016年5月6日向被执行人黄新华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黄新华偿还申请执行人朱平安借款人民币200000元及利息,但被执行人黄新华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拔被执行人黄新华的银行存款18800元到武汉市新洲区人民法院账号内。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林友乐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马 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