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503民初1467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12-05
案件名称
张金池与王德双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泉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金池,王德双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闽0503民初1467号原告:张金池,男,1955年3月6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委托诉讼代理人:严学裕、吕曼司,北京中银(厦门)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德双,男,1968年6月2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正茂,四川谦为上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张金池与王德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2月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金池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严学裕、吕曼司、被告王德双及其委托代理人陈正茂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张金池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判令王德双立即向张金池偿还拖欠的借款本金人民币1000万元并支付自2014年1月28日起至实际归还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的利息;二、本案诉讼费用由王德双承担。事实和理由:王德双因资金周转需要,于2013年12月1日向张金池出具借条要求借款人民币1000万元,双方约定借款月利率为2%。张金池委托福建省泉州市东海建筑有限公司分别于2013年12月6日、2013年12月13日、2014年1月28日分三次向王德双付清借款人民币1000万元之后,借条项下的所有借款正式生效并起息。但此后王德双从未依约向张金池支付分文利息,经张金池多次催讨,王德双仍拒不还本付息。王德双的行为严重侵害原告的合法权益,为此张金池诉至法院。王德双辩称,诉争借款是双方公司管理人员一起商谈的,属于公司借款。因为王德双的公司挂靠在张金池的公司,由张金池的公司向我方提供款项,利息按照2分计算。本金没有还过,至于利息有没有还,需要查公司账才清楚。本院于庭审前向福建省泉州市东海建筑有限公司作调查笔录一份,该公司委托代理人郑涵确认张金池系该公司法定代表人,张金池通过公司的账户向王德双支付借款1000万元,该1000万元系公司会计账应付账款中应付给张金池的款项。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3年12月1日,王德双出具一份借条给张金池收执,载明王德双向张金池借到现金人民币壹仟万元。双方约定月利率2%,未约定借款期限。2013年12月6日、13日,王德双分别通过其任法定代表人的福建省泉州市东海建筑有限公司的银行账户向王德双的银行账户转账500万元、300万元,2014年1月28日,王德双再通过福建省泉州市东海建筑有限公司的银行账户向王德双的银行账户转账200万元,前述合计转账支付了1000万元。本院认为,根据庭审情况归纳双方争议焦点如下:1、本案借贷双方是单位还是个人?2、本案被告有无还过利息?关于焦点1,王德双主张是其所在的福建德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因挂靠于张金池任法定代表人的东海建筑公司,因承接工程需要,向东海建筑公司拆借资金,是公司之间的借贷,经分析认为,从借条形式以及出借资金支付情况看,虽然张金池的借款通过福建省泉州市东海建筑有限公司的账户支付,但该公司提供的证据能够证明张金池系从公司对其的应付款项中委托公司支付借款,对该事实双方均无异议,张金池提供的证据之间能够互相印证,王德双对其辩解未能提供证据证明,也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张金池与其公司出现财产混同的情况,对于诉争借款应认定为自然人之间的借贷发生。关于焦点2,王德双主张其通过公司财务支付利息,但对其辩解均未能提供证据,也未有证据证实张金池同意王德双由公司账户还款的相关事实,王德双对于还款举证不力,不予采信。综上,张金池与王德双之间的借贷关系明确,有王德双出具的借条和转账凭证为证,本院予以认定。双方未约定借款期限,张金池可以催告王德双在合理期限内返还,张金池诉求王德双还款1000万元,合理合法,应予支持。据借条上约定,可以认定双方约定月利率2%,现张金池诉请王德双按月利率2%的标准计付自2014年1月28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的利息,符合法律规定,对该利息诉求予以支持。综上,张金池的诉求合理合法,应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王德双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张金池借款本金1000万元,及自2014年1月28日起至其实际还清款项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的利息。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10920元,由被告王德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付莉苹代理审判员 刘圣楠代理审判员 许祥鑫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肖弘亮附: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债是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享有权利的人是债权人,负有义务的人是债务人。债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履行义务。第九十条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第二百一十条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生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执行申请提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