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藏0102刑初253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11-16
案件名称
强巴次仁犯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拉萨市城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拉萨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强巴次仁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财产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零八条第一款
全文
西藏自治区拉萨市城关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藏0102刑初253号公诉机关西藏自治区拉萨市城关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强巴次仁,男,1995年9月5日出生于西藏自治区拉萨市,藏族,初中文化程度,打工,捕前住本市。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6年5月25日被拉萨市城关区公安局嘎玛贡桑派出所抓获并移交拉萨市公安局刑警支队羁押,2016年5月26日被拉萨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6年6月7日被拉萨市公安局依法逮捕。现羁押于拉萨市公安局看守所。西藏自治区拉萨市城关区人民检察院以城检公诉刑诉(2016)25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强巴次仁犯盗窃罪,于2016年8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西藏自治区拉萨市城关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次旦央吉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强巴次仁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6年5月25日凌晨3时许,被告人强巴次仁在本市某个巷子内将被害人次某某某停放在此处的一辆白色高架喜马牌两轮摩托车盗走。现该赃物已追回并发还被害人。经拉萨市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鉴定,一辆喜马牌两轮摩托车价值人民币2500元。另查明,拉萨市城关区公安局嘎玛贡桑派出所于2016年5月25日,通过被害人将被告人强巴次仁抓获。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强巴次仁的行为已构成盗窃罪,但考虑到被告人具有坦白的量刑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六个月以下拘役,并处罚金。上述事实,被告人强巴次仁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告人的常住人口基本信息、到案经过、扣押清单、发还清单、被害人次某某某的陈述、证人普某某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估价委托书、估价鉴定结论书、鉴定意见通知书、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现场指认照片等证据在卷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强巴次仁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且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刑法,构成盗窃罪,应负刑事责任。量刑时考虑以下量刑情节:1、被告人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具有坦白情节,可从轻处罚;2、被告人积极配合办案机关追缴赃物,未造成较大经济损失,可酌情从轻处罚。综合以上量刑情节,决定对被告人酌情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指控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条款准确,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支持。为了维护社会秩序,保护公私财产权益不受侵犯,打击刑事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财产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5月25日起至2016年9月24日止。罚金自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西藏拉萨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判员 尼玛卓嘎二0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格桑玉珍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