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京0113民初10791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11-04
案件名称
周显刚诉北京新丰泰博奥商贸有限责任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法院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显刚,北京新丰泰博奥商贸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京0113民初10791号原告周显刚,男,1970年2月7日出生。被告北京新丰泰博奥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顺义区仁和镇顺通路25号5幢302室,组织机构代码不详。法定代表人赵喜玲,职务不详。本院受理原告周显刚诉被告北京新丰泰博奥商贸有限责任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后,原告逾期未交纳诉讼费。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王 婧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孙亚卿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