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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724执1175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8-07-16

案件名称

程玉珍与陈军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灌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灌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程玉珍,陈军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灌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724执1175号申请人程玉珍,女,1967年6月19日生,汉族,居民,住灌南县。委托代理人江恒,男,1962年10月1日生,汉族,居民,住灌南县。被执行人陈军,男,1971年5月17日生,汉族,居民,住灌南县。委托代理人吕庆根,连云港市海州区宁海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申请执行人程玉珍与被执行人陈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南民初字第0108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6月21日立案受理。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财产调查等执行措施,尚未执行到位人民币225000元及利息。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但申请执行人不能提供,经本院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关于实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南民初字第0108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尤德荣执行员  周灌怀执行员  朱 刚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杨一凡法律条文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