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211执3360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09-05
案件名称
李汶轩与李纪峰抚养费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汶轩,李纪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211执3360号申请执行人:李汶轩,女,2006年5月10日出生,汉族,儿童,住黄岛区。法定代理人:王美莲,女,1978年8月29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黄岛区。被执行人:李纪峰,男,1978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黄岛区。本院在执行(20116)鲁0211执3360号申请执行人李汶轩与被执行人李纪峰抚养费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撤销执行,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1)胶南少民初字第145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西才审判员 张培荣审判员 王连敬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朱千学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