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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211执3360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09-05

案件名称

李汶轩与李纪峰抚养费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汶轩,李纪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211执3360号申请执行人:李汶轩,女,2006年5月10日出生,汉族,儿童,住黄岛区。法定代理人:王美莲,女,1978年8月29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黄岛区。被执行人:李纪峰,男,1978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黄岛区。本院在执行(20116)鲁0211执3360号申请执行人李汶轩与被执行人李纪峰抚养费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撤销执行,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1)胶南少民初字第145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西才审判员  张培荣审判员  王连敬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朱千学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