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桂09行终28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08-25
案件名称
胡良才与玉林市国土资源局资源行政管理-土地行政管理二审行政判决书
法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胡汉芳,胡良才,玉林市国土资源局,胡明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判 决 书(2016)桂09行终28号上诉人(一审第三人)胡汉芳。委托代理人陈承华,广西典圣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吴祖新,玉林市玉州区玉城街道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上诉人(一审原告)胡良才。委托代理人蓝庆球,广西金大地律师事务所律师。一审被告玉林市国土资源局,住所地:广西玉林市玉州区一环东路62号。法定代表人梁志勋,局长。委托代理人梁卫,广西国锐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蔡朝杰,玉林市国土资源局地籍科科员。一审第三人胡明光。上诉人胡汉芳因与被上诉人胡良才、一审被告玉林市国土资源局(以下简称玉林市国土局)、一审第三人胡明光因注销集体土地使用证纠纷一案,不服玉林市玉州区人民法院2016年2月14日作出的(2015)玉区法行初字第34号行政判决(以下简称一审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6年6月14日受理后,向被上诉人送达了上诉状副本和应诉通知书。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8月3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列诉讼参加人中除上诉人玉林市国土局的法定代表人梁志勋、一审第三人胡明光不到庭参加诉讼外,其余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一审判决认定如下事实:胡明光、胡汉芳和胡汉荣系同胞三兄弟,胡良才(曾用名:胡镇)是胡明光的儿子。1990年6月胡汉荣代胡镇向原县级玉林市人民政府申请办理土地使用证(宅基地使用证),1990年8月3日土地使用权登记机关向胡镇颁发玉集用(1990)字第071218006号土地使用证(以下简称6号土地证),并附宗地图(宗地号:071218006)。2014年6月5日,胡汉芳向玉林市国土局提交《关于强烈要求注销胡镇的﹤集体土地使用证﹥的申请报告》,并提供《借条》一份,胡丽英、谢广盛、胡业昌、新桥镇养心村民委员会、养心村十八农经社等证明各一份。玉林市国土局收到胡汉芳提交的材料后,派员对胡广良、胡明通、林瑞坤、胡明光及胡良才进行询问,于2015年6月1日作出关于请求注销新桥镇养心村第十八农经社胡镇《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请示,向玉林市人民政府拟请对胡镇的6号土地证进行注销登记。2015年6月16日,玉林市国土局向胡良才发出《关于注销集体土地使用证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胡良才不服,于2015年6月25日提起行政诉讼。另查明,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宗地号为071218006地块的权利人是胡镇,胡良才曾用名:胡镇。一审判决认为,一、根据《土地登记办法》五十八条规定:“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发现土地登记簿记载的事项确有错误的,应当经人民政府批准后进行更正登记,……。”第五十九规定:“土地权利人认为土地登记簿记载的事项错误的,可以持原土地权利证书和证明登记错误的相关材料,申请更正登记。利害关系人认为土地登记簿记载的事项错误的,可以持土地权利人书面同意更正的证明文件,申请更正登记。”第六十条第一款规定:“土地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不同意更正的,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异议登记。”对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启动更正登记程序和对土地权利人、利害关系人申请更正登记的程序作了规定。作为利害关系人的胡汉芳向玉林市国土局提出更正申请,其所提供申请更正的材料中没有土地权利人胡良才书面同意更正的证明文件,依照《土地登记办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的规定,玉林市国土局应当引导胡汉芳申请异议登记,而不是直接作出注销登记。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十九条规定:“权利人、利害关系人认为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事项错误的,可以申请更正登记。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书面同意更正或者有证据证明登记确有错误的,登记机关应当予以更正。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不同意更正的,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异议登记。……。”该法条规定了登记机关进行更正登记的条件是:1、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书面同意更正;2、有证据证明登记确有错误。至于证明登记确有错误的证据,必须是人民法院生效的裁判文书、仲裁机构作出的生效的仲裁裁决及依法确认的证据。胡汉芳向玉林市国土局提出更正申请,所提供的申请更正的材料中没有胡良才书面同意更正的证明文件,没有人民法院生效的裁判文书、仲裁机构作出的生效的仲裁裁决,也没有依法确认的证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十九条的规定,玉林市国土局不能直接进行注销登记,只能引导胡汉芳申请异议登记。故玉林市国土局作出本案的具体行政行为,属适用法律、法规错误,违反法定程序,依法应予以撤销。胡良才的诉讼请求有理,依法应予以支持。一审判决的结果是撤销《通知》。上诉人胡汉芳上诉称,根据《土地登记办法》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十九条的规定,更正土地登记错误的程序至少有两个,其一为国土部门发现错误并经人民政府批准后进行更正登记的程序,其二为利害关系人申请异议登记程序,两个程序其实是并行不悖的,原判在实质上否定前述第一个更正登记程序,显然有违法律规定。本案土地登记错误,一审被告查明事实后按《土地登记办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规定作出《通知》并无不当,一审判决撤销该行政行为是错误的,因此,一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判决不公。胡汉芳请求本院撤销一审判决,驳回被上诉人的诉讼请求。被上诉人胡良才辩称,上诉人称一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是没有事实根据的。《土地登记办法》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条分别规定的是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依职权启动、土地权利人、利害关系人申请启动的更正登记程序和利害关系人申请启动的异议登记程序,上述四种程序均有不同的适用条件,不能混为一谈。《土地登记办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依职权启动更正登记程序的前提一是主动依职权启动,而非依土地权利人或利害关系人申请;二是“土地登记簿记载的事项确有错误”;“土地登记簿记载的事项确有错误”的法律事实不是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想当然就能自己认定的,而必须经人民法院作出生效的裁判文书或仲裁机构作出生效的仲裁裁决才能认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三十三条、《土地登记办法》第六十一条、第五十条第(三)项均有明确规定。本案既没有生效的裁判文书或仲裁裁决确认“土地登记簿记载的事项确有错误”,一审被告事实上也没有主动依职权启动更正登记程序,而是依上诉人胡汉芳的申请启动的程序,因此,依法不适用《土地登记办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作为土地权利人的胡良才没有申请更正登记,显然不适用《土地登记办法》第五十九条的规定。利害关系人胡汉芳并没有取得土地权利人胡良才书面同意更正的证明文件,因此,不可能依照《土地登记办法》第五十九条的规定启动更正登记程序,而只能依照《土地登记办法》第六十条第一款“土地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不同意更正的,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异议登记”的规定申请异议登记。一审被告作出的《通知》认定事实错误,超越职权,严重损害了被上诉人的合法权益,一审判决撤销《通知》是正确的。涉讼的五间泥砖屋是胡明光填平塘尾取得的宅基地,并经生产队批准建成的房屋,对此,既有参与建房的经手人黄治寿、胡良清、黄治全等人证实,也有隔壁邻居胡华良证实,一审被告也颁发了集体土地使用权证,胡汉荣作为胡明光、胡汉芳的同胞大哥,同样清楚胡明光建房的事实,否则不可能办理胡镇的集体土地使用证。而且,胡良才和胡明光对讼争房屋长期管理、使用长达四十多年,从无异议,一审被告认定该宅基地上的房屋是胡汉芳所建属于胡汉芳所有,此一认定严重违背客观事实。本案房屋权属存在争议,需确认物的所有权,而物权属于民事关系,物权存在争议,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确认权利。一审被告擅自确定物权的归属,超越职权,以行政权代替审判权,严重违反法律规定,损害了被上诉人的合法权益。因此,一审被告作出的《通知》是错误的,一审判决撤销《通知》是正确的,上诉人上诉理由不成立,上诉无理,应予以驳回。据此,被上诉人请求本院驳回上诉,维持一审判决。一审被告玉林市国土资源局没有书面意见,但在庭审中述称其同意上诉人的意见。一审第三人胡明光不到庭参加诉讼,也没有提交书面诉讼意见。经审理查明,胡镇是胡良才的别名,并非是曾用名,一审判决除此之外认定的其他事实清楚,证据确实,本院对一审判决认定的除胡良才的姓名情况外的事实予以采信认定。本院另查明上诉人和一审被告无法提供确实证据来证明6号土地证的颁发中的土地登记簿记载事项确有错误并损害了上诉人的合法权益。本院认为,不论是上诉人还是一审被告,如要对涉及6号土地证的土地登记进行更正登记,必须举证证明原相关登记行为确有错误并损害了上诉人的合法权益,只有这样才能启动更正登记程序。另外,土地更正登记必须依法律规定的其他条件和程序进行,不符合前述要求的登记更正行政行为都是不合法的,都可能损害到土地登记权利人的合法权益,都应予以撤销。在诉讼中,上诉人和一审被告无法举证证明涉及6号土地证的土地登记有依法应予更正登记的情形,一审被告作出《通知》属事实不清,主要证据不足。另外,涉及到6号土地证的更正登记程序违法,此程序违法可能导致土地权利人胡良才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因此《通知》不具备合法性,应予撤销。一审判决撤销《通知》并无不当,对一审判决本院予以维持。上诉人请求撤销一审判决的理由不成立,上诉人上诉无理,本院予以驳回。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一审判决。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上诉人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庞 忠审 判 员 梁文全代理审判员 吕 博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宁 婷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