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191执3467-1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12-09
案件名称
申请人徐振宇与被执行人贾风堂、郑州瑞隆纸业有限公司、袁培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振宇,贾风堂,郑州瑞隆纸业有限公司,袁培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191执3467-1号申请执行人徐振宇,男,1978年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被执行人贾风堂,男,1971年出生,汉族,住郑州市经济开发区。被执行人郑州瑞隆纸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经济开发区老南岗社区经北二路东100米。被执行人袁培新,男,1973年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卫辉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开民初字第4144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7月26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贾风堂名下位于郑州市中原区西站路1号15号楼13层房产一套。查封期限为三年。申请延长查封期限的,应在查封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孟灵军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冯培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