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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802民初3392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11-16

案件名称

刘艳、王永忠与巴彦淖尔市京海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巴彦淖尔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艳,王永忠,巴彦淖尔市京海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条

全文

内蒙古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内0802民初3392号原告刘艳,女,个体户。原告王永忠,男,个体户。系刘艳丈夫。被告巴彦淖尔市京海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京海润房地产公司)。法定代表人徐虎,系公司董事长。原告刘艳、王永忠与被告京海润房地产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6月28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刘艳、王永忠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京海润房地产公司经法院合法传唤拒不到庭,本院依法进行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刘艳、王永忠因被告京海润房地产公司未能履行合同,特向本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被告京海润房地产公司给二原告办理网签过户手续。本院基于查明的事实,2013年12月16日,原告刘艳的母亲王俊梅购买了京海润房地产公司开发的位于临河区盛世豪城15号楼2单元1602号房屋一套,面积为157.72平方米,总价款为752324元。王俊梅向京海润房地产公司一次性支付了全部房款,京海润房地产公司向王俊梅出具了收款收据。京海润房地产公司一直未与王俊梅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2015年12月1日,王俊梅因病去世。王俊梅与丈夫刘挨东婚后育有一子二女,分别为刘军、刘艳、刘吉。王俊梅的丈夫刘挨东、儿子刘军、女儿刘吉均声明放弃对涉案房屋的继承,均称涉案房屋为刘艳、王永忠出资购买。经查,在刘艳的母亲王俊梅向京海润房地产公司交付房款时,涉案房屋已办理网签备案手续,故刘艳、王永忠要求京海润房地产公司办理网签过户手续的诉讼请求不能成立,刘艳、王永忠可另寻途径解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条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刘艳、王永忠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由原告刘艳、王永忠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巴彦淖尔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张 杰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赵海霞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非金钱债务或者履行非金钱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对方可以要求履行,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法律上或者事实上不能履行;(二)债务的标的不适于强制履行或者履行费用过高;(三)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未要求履行。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