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内0623民初1217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7-03-31
案件名称
李强诉冒贤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鄂托克前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强,冒贤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鄂托克前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623民初1217号原告李强,男,1964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现住内蒙古自治区;被告冒贤,男,出生年月日不详,汉族,无固定职业,现住内蒙古自治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强诉被吿冒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且未损害国家、集体及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强撤回诉被告冒贤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34.7元,减半收取117.35元,由原告李强负担。审判员 贾小红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石佳加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