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203执68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12-21
案件名称
刘作梅与张丽华、尼新里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作梅,张丽华,尼新里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203执681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刘作梅被执行人张丽华被执行人尼新里申请执行人刘作梅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2015)北民初字第3692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2月2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依法采取财产调查措施,暂未查询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2015)北民初字第369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可以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单继文审判员 荆 雷审判员 曹克正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刘志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