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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津0112民初5037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10-20

案件名称

魏××与赵××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魏××,赵××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全文

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津0112民初5037号原告:魏××。被告:赵××。原告魏××与被告赵××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8月1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魏××、被告赵××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魏××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原、被告离婚;2、个人财产归个人,共同财产依法分割;3、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及理由:原、被告于2013年12月经人介绍相识并确立恋爱关系,××××年××月××日在东丽区民政局登记结婚,2014年12月20日举行婚礼,婚后未生育子女。原、被告婚初感情尚可,但婚后经常因经济问题发生争吵,且被告与异性交往,2015年11月双方发生矛盾后分居,现认为与被告感情确已破裂,故诉至人民法院。被告赵××承认原告魏××在本案中主张相识、结婚登记、举行婚礼、分居的时间等事实,但认为其与异性之间仅系普通工作关系,认为尚有夫妻感情,故不同意离婚。本院认为,被告赵××承认魏××在本案中主张的相识、结婚登记、举行婚礼、分居的时间等事实,故对魏××主张上述的事实予以确认。夫妻关系的存续应以夫妻感情为基础,离婚应以夫妻感情破裂为前提。本案原告虽诉称与被告感情已经破裂,但双方并无原则性矛盾,且原告并未提交分居满两年的证据,被告亦坚持认为与原告还有夫妻感情,故原告应给予被告改正的机会。夫妻共同生活期间发生矛盾,在所难免,只要双方加强沟通、互谅互让,矛盾是可以解决的,故对本案原告的离婚请求,本院不予准许。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魏××的诉讼请求,不准离婚。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魏××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刘信亮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张勇昊速 录 员  刘俊瑶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