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甬海法商初字第1265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沪赛海运(香港)有限公司与台州市沿海造船有限公司、杨道长船舶建造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海事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沪赛海运(香港)有限公司,台州市沿海造船有限公司,杨道长
案由
船舶建造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宁波海事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甬海法商初字第1265号原告:沪赛海运(香港)有限公司。住所地:香港特别行政区九龙麻油地弥敦道***号富运商业中心**楼B及*室。法定代表人:黄国政,该公司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任玉伟,上海市汇盛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洁,上海市汇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台州市沿海造船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台州市椒江区前所街道胡东村。组织机构代码:69128464-6。法定代表人:洪明保,该公司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昌华,浙江永联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亚芬,浙江永联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杨道长,男,1959年6月20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台州市椒江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蒋志虎,浙江安天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蒋建民,浙江安天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沪赛海运(香港)有限公司与被告台州市沿海造船有限公司、杨道长船舶建造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2月18日立案。原告沪赛海运(香港)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沪赛海运(香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审 判 长 胡建新代理审判员 童 凯代理审判员 孟云凤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代书 记员 忻 伊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