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0902民初693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08-23
案件名称
原告付秋敏诉被告翟玉福同居关系析产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七台河市新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七台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付某某,翟某某
案由
同居关系析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七台河市新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0902民初693号原告付某某,女,1976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无职业,现住七台河市。被告翟某某,男,1972年4月28日出生,汉族,无职业,现住七台河市。本院在审理原告付某某诉被告翟某某同居关系析产纠纷一案中,原告付某某于2016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有关规定,且并没有损害国家及对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付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00元,原告付某某自愿承担。审判员 鲁晓宇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刘 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