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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330执342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09-09

案件名称

李聚与梁志财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桐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桐柏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聚,梁志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桐柏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1330执342号申请执��人李聚,男,1972年10月27日生,汉族。被执行人梁志财,男,1984年4月22日生,汉族。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桐民初字第00278号民事判决书,已向被执行人梁志财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支付申请人各项款项1.72万元,现本案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申请执行人李聚与被执行人梁志财一案执行完毕。执行员  夏俊亭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郑 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