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闽0103刑初556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10-09

案件名称

孙世倪犯盗窃罪郑某甲、林某甲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世倪,郑某甲,林某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三百一十二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闽0103刑初556号公诉机关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孙世倪,男,1984年2月5日出生于福建省连江县,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地福建省连江县。曾因犯盗窃罪于2009年3月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又因犯盗窃罪于2012年9月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又因犯抢夺罪于2014年10月被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2015年2月10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6年1月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福州市第二看守所。被告人郑某甲,女,1988年5月20日出生于福建省永春县,汉族,中专文化,无业,户籍地福建省永春县。因涉嫌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6年1月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月23日被取保候审。辩护人刘新星、林亨康,福建合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林某甲,男,1981年4月5日出生于福建省福州市,汉族,高中文化,无业,户籍地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因涉嫌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6年1月1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月23日被取保候审。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检察院以台检公诉刑诉(2016)51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孙世倪犯盗窃罪、被告人郑某甲、林某甲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6年8月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当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陈钦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孙世倪、林某甲、郑某甲及辩护人林亨康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并经审理查明:一、2015年12月25日,被告人孙世倪在福州市仓山区上渡佳新网吧内,将网吧内的二台液晶显示器(价值人民币2346元)盗走,后以1250元的价格卖给大利嘉城A2-22A的被告人郑某甲。案发后,上述显示器已追回并返还被害人郑某丙。二、2015年12月28日,被告人孙世倪在福州市仓山区鸿联网吧内,将网吧内的二台液晶显示器(价值2698.2元)盗走,后以1300元的价格卖给大利嘉城A2-22A的被告人林某甲。案发后,上述显示器已追回并返还被害人肖某。三、2015年12月29日,被告人孙世倪在福州市台江区茶亭街道大头町网咖内,将网咖内的二台PHILI**液晶显示器(价值2945元)盗走,后以1300元的价格卖给被告人郑某甲。案发后,上述显示器已追回并返还被害人吴某。四、2015年12月30日,被告人孙世倪在福州市台江区六一中路云溪深处网吧内,将网吧内的二台液晶显示器(价值2563.29元)盗走,后以1300元的价格卖给被告人林某甲。案发后,上述显示器已追回并返还被害人陈某。五、2015年12月31日,被告人孙世倪在福州市晋安区海鸟网吧内,将网吧内的二台一体机电脑(价值6174元)盗走,后以2700元的价格卖给被告人郑某甲。案发后,上述电脑已追回并返还被害人彭某。六、2016年1月2日,被告人孙世倪在闽侯县自由空间网吧内,将网吧内的二台一体机电脑(价值9918元)盗走,后以5000元的价格卖给大利嘉城三楼惠拓科技A3-116的工作人员何某(另案处理)。案发后,上述电脑已追回并返还被害人郑某丁。七、2016年1月4日,被告人孙世倪在福州市晋安区好开心网吧内,将网吧内的二台一体机电脑(价值5920元)盗走,后以2700元的价格卖给福州市晋安区福马路472号华欣电脑店的工作人员刘某甲(另案处理)。案发后,上述电脑已追回并返还被害人林某乙。八、2016年1月7日,被告人孙世倪在福州市晋安区乐缘网吧内,将网吧内的二台一体机电脑(价值7396.7元)盗走,后在大利嘉城销赃时,被赶来的民警当场查获。案发后,上述电脑已追回并返还被害人黄某。2016年1月7日、13日,被告人郑某甲、林某甲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上述事实。上述事实,被告人孙世倪、郑某甲、林某甲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陈某、郑某丁、肖某、吴某、郑某丙、林某乙、彭某、黄某的陈述,证人何某、刘某甲、刘某乙、郭某、马某、郑某乙、巫某、汪某、余某的证言,榕价认扣(2016)53、71号价格鉴定结论书、前科判决书及释放证明书、到案经过、指认现场照片、发还物品清单、购销合同、情况说明、辨认笔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孙世倪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金额为人民币39961.19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郑某甲、林某甲明知是犯罪所得的赃物而予以收购,金额分别为人民币11465元、5261.49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孙世倪犯盗窃罪、被告人郑某甲、林某甲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孙世倪在原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属累犯,依法应从重处罚,但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郑某甲、林某甲犯罪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均可从轻处罚并宣告缓刑。被告人郑某甲的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孙世倪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月8日起至2018年11月7日止。上述罚金应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向本院缴纳。)二、被告人郑某甲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三、被告人林某甲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天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审判员  陈丽娟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赵 航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六十五条第一款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被告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第七十二条第三款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