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0602刑初33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7-02-09
案件名称
被告人杨某甲单位行贿案刑事判决书
法院
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岳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甲
案由
行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湘0602刑初33号公诉机关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杨某甲,男,1971年12月15日出生于湖北省潜江市,身份证号4290051971********,汉族,大学文化,岳阳福隆置业有限公司总经理,住岳阳市巴陵尚都1栋3单元409室;因涉嫌犯行贿罪,于2012年5月12日被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同日被该院决定监视居住,2012年7月4日被该院决定取保候审,2013年7月2日被该院解除取保候审,2016年1月26日经本院决定被取保候审;现在家候审。辩护人袁波浪,湖南金鄂律师事务所律师。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检察院以岳楼检公(二)刑诉[2015]17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某甲犯行贿罪,于2016年1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受理,并依法组成由审判员刘红梅担任审判长,审判员苗莉、人民陪审员徐保尧参加评议的合议庭,书记员李暾担任庭审记录,于2016年6月2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袁伟杰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杨某甲及其辩护人袁波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07年8月,岳阳市福隆置业有限公司经拍卖购得原岳阳市卫校44亩土地,并对其以“福隆.巴陵尚都”项目进行房地产开发。因周边利害关系人反对,该项目无法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亦无法申请银行贷款,前期处于违规建设状态。被告人杨某甲为求得和感谢原岳阳市规划局局长曹某甲、副局长杨某乙(均另案处理)在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协调项目周边关系等方面的关照,先后分别送给曹某甲、杨某乙人民币共计38万元。案发后,被告人杨某甲认罪态度较好,在追诉前主动交待了行贿犯罪事实。对于上述指控的事实,公诉机关提供了相应的证据予以证明。公诉机关指控认为,被告人杨某甲为单位谋取不正当利益,给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单位行贿罪;公诉机关提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三条之规定,予以判处。被告人杨某甲对公诉机关指控其为单位利益行贿的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被告人杨某甲的辩护人提出如下辩护意见:被告人杨某甲无犯罪前科,在检察机关追诉前主动交待了全部犯罪事实,请求对被告人杨某甲减轻或免除处罚。经审理查明:2007年9月,福建兄弟集团下属子公司长沙福隆置业公司通过土地招拍挂程序,取得了原岳阳市卫校所在土地的开发权,该宗土地面积43余亩,成交价1.3亿余元。福建兄弟集团成立岳阳福隆置业有限公司对该宗土地进行房地产开发,项目命名为“福隆·巴陵尚都”住宅小区,并委派杨某甲担任该公司总经理,负责该项目运作的全面工作。2008年3月,岳阳福隆置业有限公司在岳阳市规划局办理了上述土地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由于土地周边利害关系人的反对,岳阳市规划局尚未核发该项目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副本),该项目在前期一直处于无证施工状态。2011年8月,岳阳福隆置业有限公司补办了该项目已竣工的6栋楼房《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副本),但尚有1栋楼房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未办理。至2012年9月岳阳市规划局原局长曹某甲等受贿案案发前,该项目主体工程已竣工,其开发的商品房销售工作已大部分完成,部分建筑已完成规划验收。在该项目开发过程中,岳阳福隆置业有限公司总经理杨某甲为求得和感谢时任岳阳市规划局局长曹某甲(已判刑)在相关规划行政许可证审批核发、周边邻里关系协调等方面的关照和支持及时任岳阳市规划局副局长杨某乙在对其公司违规进行处罚、违规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信访处理等方面的关照,先后4次送给曹某甲人民币30万元,先后3次送给杨某乙(已判刑)人民币8万元,共计向上述两人行贿38万元人民币。具体事实如下:一、向曹某甲行贿30万元的事实1、2008年5、6月份,因岳阳福隆置业有限公司与项目用地周边的利害关系人存在纠纷未妥善解决,致使岳阳市规划局未予许可该项目的规划报建手续和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副本),影响该公司在岳阳市建设局申请《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以及持上述两证申请银行贷款。为此,时任该公司总经理的被告人杨某甲到岳阳市规划局局长曹某甲的办公室请求曹某甲先行审批核发该项目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副本),并送给曹人民币10万元。曹某甲收下了该笔10万元并承诺会安排办理。事后,曹某甲安排该局副局长张某某具体经办上述事项。2008年7月18日,张某某在岳阳福隆置业有限公司的申请报告上批注“经请示曹局长同意先行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副本),原件留存局,待报建手续办齐后方可按规定出窗。”岳阳福隆置业有限公司持办理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复印件到岳阳市建设局申请了《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并申请了银行贷款。2、2009年春节前的一天,被告人杨某甲为求得曹某甲帮忙让岳阳市规划局提供上述项目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正本)原件,以供其公司应付银行贷款审查,在曹某甲的办公室送给曹人民币5万元。3、2011年8月份,由于相邻利害关系人的问题尚未解决,“福隆·巴陵尚都”房地产项目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副本)仍未能办理,项目无法进行规划验收。被告人杨某甲为求得曹某甲的关照,为其公司项目办理好上述证件,在曹某甲的办公室送给曹人民币10万元。事后,曹某甲安排原岳阳市规划局副局长杨某乙具体经办上述杨某甲请托事项,此后岳阳市规划局为该项目的6栋楼房办理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副本)。4、2012年4月份的一天,被告人杨某甲到曹某甲的办公室,请求曹某甲尽快审批核发该项目的最后一栋楼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曹某甲表示到时会考虑。被告人杨某甲当即将装有5万元现金的纸袋送给曹某甲。上述事实有由公诉机关提交并经庭审举证、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1、岳阳福隆置业有限公司企业注册工商登记资料及组织机构代码证、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岳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岳发改投核(2008)01号关于核准“巴陵尚都”房地产项目的批复、岳阳市规划局岳规会纪(2008)44号巴陵尚都建筑方案评审会议纪要、岳规(用)2008013号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岳府阅(2007)73号关于岳阳职业技术学院原卫校资产处置有关问题的会议纪要、岳楼府阅(2008)9号关于阮若霓房屋损坏有关问题协调的会议纪要、岳阳市规划局岳规会纪(2009)4号关于福隆置业有限公司拍卖土地上周边建筑纠纷协调会议纪要、2011年5月4日岳阳市规划局关于福隆公司“巴陵尚都”项目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核发及相邻关系处理的协调意见、2011年6月13日局长办公会会议纪要岳规会纪(2011)30号、岳阳市规划局建设工程规划审批表及岳规工2008026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证明2007年9月21日,岳阳福隆置业有限公司以出让的方式取得位于巴陵中路以北站前西路以南编号为YTP2007-3号(原岳阳卫校所在地)宗地的国有土地使用权。2008年1月该公司获准“巴陵尚都”房地产项目建设。岳阳市规划局于2008年3月1日核发了该项目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2008年9月1日对该项目建筑方案进行了评审,2009年10月26日对该项目的规划设计条件进行了审定。因岳阳福隆置业有限公司与周边相邻关系未妥善处理而未按规定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岳阳市规划局于2011年8月为该项目的1至6号楼补办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2011年8月8日曹某甲签字同意核发。2、岳阳福隆置业有限公司岳福字(2009)第007号关于请求借用《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报告、发证日期为2008年7月18日岳规(工)2008026号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副本)。证明岳阳市规划局副局长张某某经请示曹某甲同意在未核发“巴陵尚都”项目《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情况下,向岳阳福隆置业有限公司提供了发证时间为2008年7月18日、编号为岳规(工)2008026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3、被告人杨某甲的供述。证明他是福建兄弟集团的员工。2007年福建兄弟集团委派他到长沙从事房地产开发,并成立了长沙福隆置业有限责任公司,他担任公司法人代表。2007年8月,他以长沙福隆置业有限责任公司的名义参加了原岳阳市卫校所在土地的招拍挂,竞得该宗土地使用权。2007年8月31日,福建兄弟集团出资注册成立了岳阳福隆置业有限公司。他先后任该公司的副总经理、总经理,具体负责在该宗土地上的“巴陵尚都”项目建设。2007年9月至2012年4月,他为了请求和感谢曹某甲对该公司就“巴陵尚都”项目申请的相关规划手续办理、建设方案审批、相关规划许可证核发及建设工程的执法监督、借证融资等方面给予关照和支持,先后9次共送给时任岳阳市规划局局长的曹某甲现金人民币35万元,曹某甲均予以收受,并在具体办理过程中给予了不同程度的关照和支持。他送给曹某甲的现金,均是他先从公司出纳借支现金后,再通过虚增工程量与该项目承建单位湖南省第三建筑公司结算,湖南省第三建筑公司再将虚增的工程款返还给他们公司,他用返还的款项给出纳冲抵借支。4、证人李某某的证言。证明他于2008年4月12日开始担任岳阳福隆置业有限公司的出纳。他与前任出纳交结时,从前任出纳处接管了杨某甲出具的未报账的借据约有十几万元。他任出纳后,杨某甲也从他手里陆续借支过10万元、5万元、2万元不等金额的现金用于与有关职能部门协调。杨某甲从他处借支的现金均通过虚增建安工程量,通过承建单位湖南省第三建筑公司的账户走账后返回冲抵。5、证人曹某乙的证言。证明他现任岳阳福隆置业有限公司的副总经理兼任项目总工程师。他公司在与湖南省第三建筑公司结算“巴陵尚都”建安工程款时存在虚增工程量的行为,虚增的工程款由他公司与湖南省第三建筑公司结算后由该公司返还,他公司将返还的款项用于杨某甲经手的外联费用平账。6、证人陈某某的证言。证明2009年5、6月份,他和宋宝生挂靠湖南省第三建筑公司承接了岳阳福隆置业有限公司“巴陵尚都”项目的建安工程业务,他担任该项目的财务经理。在项目动工之前,杨某甲多次与他和宋宝生商谈过,杨某甲提出他经手的岳阳福隆置业有限公司的相关外联协调费在公司账目上不好处理,要他们配合在制作工程进度资金申请单时,虚增部分工程量,然后该公司实际付款后返还到户名为杨某甲的工商银行账户上。杨某甲讲该个人账户是由其公司支配的,但具体返还的金额,杨某甲怎么处理的他不知情。7、证人吴某某的证言。证明他与杨某甲是姨夫关系。他是福建永荣控股有限公司的总裁,公司旗下有福建亲兄弟集团等子公司。岳阳福隆置业有限公司是为开发“巴陵尚都”项目建设而成立的,是独立法人,实际出资方是福建兄弟集团,杨某甲是他公司委派到岳阳福隆置业有限公司的副总经理、总经理。杨某甲在开发“巴陵尚都”项目过程中与相关职能部门是否有不正当往来,他不清楚,但杨某甲跟他汇报过,在开发项目过程中,有些事情需要协调关系且需要费用。8、证人杨某乙的证言及本院(2013)楼刑二初字第27号刑事判决书。证明他是岳阳市规划局副局长,2011年上半年,曹某甲安排他负责巴陵尚都项目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办理。9、证人张某某(市规划局分管用地副局长)的证言。证明2007年左右,每个局领导都要对口负责几个市里重点工建项目的协调,2008年初其作为副局长,受局里安排负责“巴陵尚都”项目的协调工作。因相对利益人的关系没有协调好,该项目《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副本)不符合核发条件。2008年6、7月份左右,局长曹某甲在北京出差时给其打电话,要其提前将该项目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副本)提供给开发商,供开发商进行银行贷款手续审查后,再将证件收回来。他按曹的安排办理了该证,并将证件的复印件提供给了开发商,原件留存。他在开发商提交的承诺书上签署了说明,此事的办理是曹局长同意的。“巴陵尚都”项目前期一直未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2011年下半年(他已经没有负责该项目的协调工作了),开发商再次提出就该项目申请办证,岳阳市规划局在业务例会上进行了讨论,最终会议的结果,是同意核发该项目6栋房屋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还留有1栋房屋的证件未办理。10、证人曹某甲的证言。证明岳阳福隆置业有限公司通过招拍挂竞得原岳阳卫校所在用地的土地使用权,并取得“巴陵尚都”项目建设开发权。他作为岳阳市规划局局长在对该项目行使相关行政规划管理职能时,接受岳阳福隆置业有限公司经理杨某甲的请托,先后4次共收受杨某甲贿赂现金人民币30万元。向杨某乙行贿8万元的事实2011年5月,岳阳福隆置业有限公司向岳阳市规划局申请办理巴陵尚都项目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由于该项目存在未批先建、超容积率等问题,按相关规定应行政处罚后方可办证。同年6月,时任岳阳市规划局局长曹某甲安排副局长杨某乙具体经办巴陵尚都项目《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为求得杨某乙在《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办理过程中不予处罚,被告人杨某甲于2011年5月送给杨某乙5万元、2011年8月送给杨2万元、2011年年底送给杨1万元,三次共计8万元。上述事实,有由公诉机关提交并经庭审举证、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1、被告人杨某甲的供述。证明2011年5月份,他到岳阳市政务公开中心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因为房屋已基本建成,补办手续不合法被拒绝。他找到时任岳阳市规划局局长曹某甲,曹告知其会安排杨某乙等人办理。2011年5月的一天,他到杨某乙的办公室表示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事还请杨某乙多关照,当场送给杨某乙5万元。2011年8月,巴陵尚都项目7栋房子中的6栋已获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他又到杨某乙办公室送给杨2万元。2011年底为了该项目最后一栋房子的建设规划许可证办理,他再次到杨某乙办公室送给杨1万元。2、证人曹某甲的证言。证明2011年他安排杨某乙负责巴陵尚都项目建设规划许可证的办理工作。3、证人杨某乙的证言及本院(2013)楼刑二初字第27号刑事判决书。证明2011年5月份的一天,曹某甲将他叫到办公室,要他具体经办巴陵尚都项目建设工程许可证的事情,同时向他提出了办证的几个基本原则:(1)出具的总图要确认。(2)以前已经发证的建设部分要确认,不再作为行政处罚的范畴。(3)信访问题要处理好。2011年5月的一天,杨某甲到他的办公室送给他5万元。2011年8月份,巴陵尚都项目6栋房屋的规划许可证办理完毕。8月份的一天,杨某甲到他的办公室,送给他2万元。2011年底,被告人杨某甲为了求得他在办理巴陵尚都项目最后一栋房屋建设规划许可证的办理上的关照,杨某甲在他办公室送给他1万元。4、①岳阳福隆置业有限公司《关于请求借用《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报告》、岳市规划停决字(2009)第1031号《岳阳市规划局责令停止违法用地、建设决定书》、岳阳市规划局2008年7月18日颁发的岳规划(工)2008026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岳阳市规划局2011年8月9日颁发的岳规划(工)2008026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等书证。证明“巴陵尚都”项目未批先建的违法事实。②2011年5月4日岳阳市规划局《关于福隆公司“巴陵尚都”项目建设规划许可证核发及相邻关系处理的协调意见》、2011年5月12日岳阳市规划局《局长办公会会议纪要》。证明杨某乙受曹某甲安排,主持召开协调会和局长办公会,解决了巴陵尚都建设规划许可证发放的问题。5、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检察院反贪污贿赂局出具的破案经过。证明2012年5月份,该院接到群众举报,发现岳阳福隆置业有限公司总经理杨某甲涉嫌行贿方面的经济问题,该院在找杨某甲调查的过程中,杨某甲主动交代了尚未掌握的其涉嫌行贿人民币38万元的犯罪事实。2012年5月12日该院以涉嫌行贿罪对杨某甲立案侦查。经侦查证实杨某甲在担任岳阳福隆置业有限公司总经理期间,向原岳阳市规划局局长曹某甲、副局长杨某乙行贿人民币38万元的犯罪事实,涉嫌单位行贿罪,该案得以侦破。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甲作为岳阳福隆置业有限公司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在管理经营该公司过程中,为公司谋取不正当利益,决定并给予国家工作人员财物,情节严重,被告人杨某甲的行为已构成单位行贿罪。被告人杨某甲在被追诉前主动交待行贿行为,可从宽处罚。本案犯罪行为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实施之前,根据从旧兼从轻的原则,对被告人杨某甲的量刑应当适用该修正案实施前的刑法。根据被告人杨某甲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可认为对被告人杨某甲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可以对被告人杨某甲适用缓刑。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杨某甲犯单位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开始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刘红梅审 判 员 苗 莉人民陪审员 徐保尧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李 暾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三条单位为谋取不正当利益而行贿,或者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回扣、手续费,情节严重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因行贿取得的违法所得归个人所有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九条、第三百九十条的规定定罪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