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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赣0829民初1376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8-03-02

案件名称

彭杰仁与刘正发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福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彭杰仁,刘正发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安福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赣0829民初1376号原告彭杰仁,男,1981年8月13日出生,汉族,江西省安福县人,住安福县,被告刘正发,男,成年,汉族,江西省安福县人,住安福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彭杰仁诉被告刘正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彭杰仁以被告刘正发已履行还款义务为由于2016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彭杰仁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彭杰仁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彭杰仁负担。审判员 欧阳爱珠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廖 玲 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