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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728民初2505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12-20

案件名称

庞海军与付春超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垣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庞海军,付春超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长垣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728民初2505号原告庞海军,男,1985年1月出生,汉族。被告付春超,男,成年人,汉族。原告庞海军因与被告付春超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7日作出受理决定,依法由审判员赵利军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庞海军于2016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庞海军申请撤诉系其真实自愿的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庞海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庞海军承担。审判员  赵利军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张梦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