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1222执3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10-13
案件名称
湖南湘投沅陵高滩发电有限责任公司与曹华工程结算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沅陵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沅陵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湖南湘投沅陵高滩发电有限责任公司,曹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
全文
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1222执3号申请执行人湖南湘投沅陵高滩发电有限责任公司委托代理人周开文,湖南兴沅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曹华,男,1967年10月13日出生,土家族,湖南省沅陵县人申请执行人湖南湘投沅陵高滩发电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曹华工程结算纠纷执行一案,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8月23日发函要求本院督促湖南省沅陵县人民法院于2012年9月23日前将该案执行回转,但湖南省沅陵县人民法院至今未能将该案执行完毕。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湖南湘投沅陵高滩发电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曹华工程结算纠纷执行一案,本院已督促湖南省沅陵县人民法院于2012年9月23日前将该案执行回转,但湖南省沅陵县人民法院至今未能将该案执结。为有效维护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2003)怀中民一再终字第44号民事判决由湖南省麻阳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行。湖南省沅陵县人民法院应在收到本裁定书后将有关案卷材料移送湖南省麻阳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并通知相关当事人。本裁定立即执行。审 判 长 杨 晖代理审判员 曾续维代理审判员 黄渊发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谌东霞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六条人民法院自收到申请执行书之日起超过六个月未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上一级人民法院经审查,可以责令原人民法院在一定期限内执行,也可以决定由本院执行或者指令其他人民法院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上一级人民法院责令执行法院限期执行,执行法院在指定期间内无正当理由仍未执行完结的,上一级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由本院执行或者指令本辖区其他人民法院执行。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