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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226民初372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10-25

案件名称

王春与陈万申保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春,陈万申

案由

保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宁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226民初3725号之一原告:王春,农民。被告:陈万申。委托代理人:郑崇兴,浙江跃龙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春与被告陈万申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现原告要求撤回起诉,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春撤回起诉。本案受理��15600元,减半收取780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均由原告王春负担。审 判 员 贺小象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代书记员 林 倩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