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226民初372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10-25
案件名称
王春与陈万申保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春,陈万申
案由
保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宁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226民初3725号之一原告:王春,农民。被告:陈万申。委托代理人:郑崇兴,浙江跃龙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春与被告陈万申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现原告要求撤回起诉,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春撤回起诉。本案受理��15600元,减半收取780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均由原告王春负担。审 判 员 贺小象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代书记员 林 倩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