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1122民初1207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09-01
案件名称
盘锦华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李艳梅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盘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盘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盘锦华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李艳梅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辽宁省盘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1122民初1207号原告:盘锦华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盘锦市兴隆台区。法定代表人:张朝华,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谷艳,该公司职员。被告:李艳梅,女,住辽宁省盘山县。原告盘锦华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李艳梅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1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郑计瑞独任审判,根据原告提供的地址找不到被告,原告又不能提供被告准确的送达地址,亦不交纳公告费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盘锦华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对被告李艳梅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予以返还。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盘锦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郑计瑞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王 剡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