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781执2068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7-03-29
案件名称
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兰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溪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兰溪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781执2068号申请执行人戴海萍与被执行人赵建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兰溪市人民法院于2016年6月1日作出的(2016)浙0781民初246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戴海萍于2016年7月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被执行人赵建军至今尚欠借款60000元及利息10000元、受理费775元、执行费950元及迟延履行利息。现因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要求申请执行人在一个月内举证被执行人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能在规定期限内举证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本案无法继续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浙0781执2068号案的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钱永忠审 判 员 林 军代理审判员 郑 倩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代书 记员 陈君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