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185民初4017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09-28
案件名称
高某与胡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某,胡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临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185民初4017号原告高某。被告胡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高某诉被告胡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高某于2016年8月22日以原、被告已在民政部门办理离婚手续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高某依法行使处分权,申请撤回对被告胡某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高某负担。审判员 吴伟忠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蒋蓝天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