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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185民初4017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09-28

案件名称

高某与胡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某,胡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临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185民初4017号原告高某。被告胡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高某诉被告胡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高某于2016年8月22日以原、被告已在民政部门办理离婚手续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高某依法行使处分权,申请撤回对被告胡某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高某负担。审判员  吴伟忠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蒋蓝天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