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0204执365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09-01
案件名称
谢某某与谢某甲、谢某乙、谢某丁遗产继承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黄石市下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谢某某,谢某甲,谢某乙,谢某丁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黄石市下陆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0204执365号申请执行人谢某某。被执行人谢某甲。被执行人谢某乙。被执行人谢某丁。谢某某诉谢某甲、谢某乙、谢某丁遗产继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0年5月4日作出的(2010)下民一初字第7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谢某甲、谢某乙、谢某丁未按判决书确定的期限履行给付义务,权利人谢某某于2016年7月2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8月3日依法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义务协助机关发出协助通知书将位于下陆区某村×栋××号房屋权属及土地使用权证办理至申请执行人谢某某名下,现本案已执行完毕。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谢某某依据(2010)下民一初字第76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谢某甲、谢某乙、谢某丁遗产继承纠纷一案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吴 军代理审判员 张 义代理审判员 张承先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张 健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