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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607执2151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09-08

案件名称

张某甲与张某乙抚养费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某甲,张某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0607执2151号之二申请执行人:张某甲,女,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公民身份号码:×××5128。法定代理人:李某,女,汉族,××年××月××日出生,住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被执行人:张某乙,男,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公民身份号码:×××0011。申请执行人张某甲与被执行人张某乙抚养费纠纷一案,我院作出的(2008)三法民壹初字第119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我院于2016年8月5日立案执行。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向工商部门、房产部门、国土部门、车辆管理部门及金融机构调查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除已扣划1011.03元外,在本院辖区内并未发现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将上述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后,申请执行人对本院的调查结果无异议,申请执行人表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因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该行为是其对自身权利的合法处分,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粤0607执2151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袁 泉代理审判员  陈伟潮代理审判员  郭贤政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何贵豪 百度搜索“”